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爱刨根生活网」www.aipaogen.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谁有什么职责
- 在学校校方是否有对学生的监护权
- 监护人有权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 职能与职责有什么区别
- 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该怎么办
- 护庭十三队各队分别是什么职责
- 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 监护仪上的nibp是什么意思
- 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法院吗
- 合法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