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内容】(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爱刨根生活网」www.aipaogen.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曲的第四笔是什么
- 社会保障局是劳动局吗
- 何为第四方物流第三方物流
- 高尔基的奉献名言名句大全
- 工作一年半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 傅雷家书第四章好词好句
- 没签劳动合同拿得到工资吗
- 芜湖第四条长江大桥是什么
- 企业合并分立劳动合同有效吗
- 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